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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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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权理事会接管的

特别程序的协调委员会

在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2005年的第12届年度会议上,与会者同意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寻求加强任务负责人之间的协调,在任务负责人与人权高专办、广泛的联合国人权框架、民间社会组织之间搭建桥梁,提高特别程序制度的影响力。

自协调委员会成立以来,其任务,尤其是关于在人权理事会的发展和加强任务负责人之间的对话和合作方面,已有所发展变化。协调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 加强任务负责人的效用和独立性,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
  2. 帮助任务负责人交流有关工作方法的经验;
  3. 在人权理事会的讨论中提出任务负责人关注的问题,确保特别程序系统所关注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得到考虑,并且汇报这方面的事态发展和进展;
  4. 提前发现众多特别程序任务所的关切问题,为在跨领域问题或共同关注的问题上采取联合行动而提供便利;
  5. 组织信息交流,尤其要使任务负责人随时了解其它同事实施的活动;
  6. 鼓励缔约国与特别程序合作; 
  7. 寻找创新方法以提高人们对特别程序及其工作的了解;
  8. 为特别程序年会起草议程草案,并向会议呈交报告。

成员和秘书处:

2008-2009年度: 阿斯玛•贾汉吉尔 (主席)、 Olivier De Schutter、 C•卢米纳、M•M•塞普尔维达、 Gulnara Shahinian、凯•麦克杜格尔(当然成员).

2007-2008年度: 凯•麦克杜格尔(主席)M•科塔里先生、O•伊贝阿努先生、V•穆尼奥斯、Y•埃蒂尔克、威滴•汶达蓬(当然成员)。

2006-2007年度: 威滴•汶达蓬(主席)、凯•麦克杜格尔、 阿马达•贝纳维德斯•德佩雷斯、 阿斯玛•贾汉吉尔、 夏洛特•阿巴卡、菲利普•奥尔斯顿(当然成员)。

2005-2006年度: 菲利普•奥尔斯顿 (主席)、 西格玛•胡多、 加尼姆•阿尔纳扎尔、鲁道夫•斯塔文哈根、勒伊拉•泽鲁居伊。

协调委员会由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年度会议选举产生,该年会在六月举行。前一届协调委员会的主席是本届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多留任一年。在推选委员会成员时,任务负责人会尽可能地考虑区域和性别比例的需要,也会考虑代表专题特别程序和国别特别程序的成员的比例平衡需要。

已开展的活动

自协调委员会成立以来,曾对下述事项进行过讨论或采取过行动:

  1. 人权理事会对特别程序任务的审议
  2. 任务负责人参与人权理事会的每届会议
  3. 与任务负责人进行协商
  4. 特别程序年度会议
  5. 《特别程序手册》草案的修订
  6. 联合任务/报告
  7. 向各国政府发函
  8. 与条约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外部伙伴交流
  9. 协调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应人類安全網的邀请作情况介绍
  10. 有关任务负责人间合作的问题

在任务审议工作组进行的审议任务过程中,协调委员会在对所有的任务、机制、职能和职责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改进和使之合理化,以便维护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制度、专家意见和投诉程序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目的是为了确保对任务的审议会带来一个更有效更强的特别程序制度。协调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为此所实施的主要活动如下:

协调委员会向人权理事会所作的陈述声明

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M•科塔里先生的声明(2007年12月10日)(英文版)

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主席凯•麦克杜格尔在人权理事会第五届会议的声明(2007年6月22日 ) (英文版)

 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主席威滴•汶达蓬在人权理事会第二届会议的声明(2006年9月28日 ) (英文版)

 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主席威滴•汶达蓬在人权理事会第一届会议的声明(2006年6月23日 ) (英文版)

协调委员会参与审议任务的协商活动

在人权理事会的第二届和第四届会议上,协调委员会与人权理事会主席、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工作组的协调人、各区域群组的统筹人举行会议,讨论有关审议任务的问题。协调委员会主席也参加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特别程序任务的工作组的会议。

协调委员会统筹和草拟关于《行为守则》草案的回应

协调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与任务负责人开会讨论任务负责人在特别程序任务审议和《行为守则》中的定位。为此向理事会主席提交了“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回应关于制定《行为守则》的讨论的说明”及附件“《行为守则》应可考虑的要素”,该说明于2007年4月向外界公开。

协调委员会统筹和草拟对特别任务负责人候选人提名(列入公开候选人名单)的技术标准的意见

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2007年9月致函人权理事会主席提出协调委员会委员对特别任务负责人候选人提名(列入公开候选人名单)的技术标准的若干意见。

任务负责人参与审议过程

协调委员会鼓励其他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参与负责审议任务的工作组于2006年11月、2007年2月、2007年4月举行的会议。

工作方法手册草案

协调委员会在第十三次年度会议上,决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就修订《特别程序手册》草案进行广泛的协商。人权理事会在第二届会议的续会上通过了一项决定,要求协调委员会延长编制《特别程序手册》的期限,并且又在第四届会议要求进一步延期,考虑到人权理事会在这方面的相关进展,协调委员会多次讨论了编制手册草案的策略和期限问题。协调委员会在与任务负责人进一步协商后,延长了有关到期日待理事会采纳。最后,期限定为2007年6月18日。第十四次年度会议强调修订《手册》草案的问题,将成为下一届协调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之一。

《负责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和咨询服务方案的特别报告员/代表、独立专家和工作组主席第十二次会议的报告》(E/CN.4/2006/4) 

B.加强协调

会议商定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其主要作用是帮助每一位专家以最有效的方式完成他们的任务,并且,在更大的联合国框架及其人权项目范围内,提高特别程序制度的影响力。会议商定,2005-2006年度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菲利普·奥尔斯顿(本届年会主席)、西格玛·胡多(本届年会报告员)、加尼姆·阿尔纳扎尔、鲁道夫·斯塔文哈根、和勒伊拉·泽鲁居伊。

协调委员会的提议属建议性质,其作用在于提供便利。在各项特别程序所处理的实质问题上,委员会没有发言权。它的总体作用将是有限的,以避免为其成员带来过重的工作负担,也为了保障任务负责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特别程序2006年年度会议将根据协调委员会第一年的工作情况对其授权进行审查。

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设法协助任务负责人之间的协调,充当这些任务负责人与人权高专办、更大范围的联合国人权框架和民间社会之间的桥梁。因此,委员会应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a) 加强任务负责人的效用和独立性,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

(b) 帮助任务负责人交流有关工作方法的经验;

(c) 确保特别程序系统所关注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得到考虑,并且报告这方
面的事态发展和进展;

(d) 提前发现众多任务授权所关切的问题,为在跨领域问题和共同关注的问题上采取联合行动提供便利;

(e) 组织交流信息,尤其要使任务负责人随时了解其他同事实施的活动;

(f) 拟订特别程序年会的议程草案,并向年会呈交报告。

协调委员会不是决策机构,除了表达专家们集体关注的问题以外,它既不确定优先事项,也不插手实质性问题。协调委员会也不处理具体的特别程序可以获得的资源的问题。

协调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本届年会的主席和报告员。主席和报告员将从任务负责人提交给他们的委员候选人名单中再挑选三名成员。选择这些成员应注意在国别任务和专题任务、地域平衡、性别以及在特别程序系统内的经验等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多样性。委员会的组成应在时间上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之间应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会议保持联系。如有需要,他们应在其任期这一年内的适当时间举行会议,并应在年会前举行一天的非正式会议。委员会应监督开发一个任务负责人之间更有效的通信系统,包括一个只对专家开放的互动网页或 “博客”。 协调委员会需要得到充分的秘书处协助,尽量少增加有关任务负责人的工作负担。

《负责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和咨询服务方案的特别报告员/代表、独立专家和工作组主席第十三次会议的报告》(A/HRC/4/43)

II. 协调委员会的活动与职能

即将离任的协调委员会主席向与会者简要介绍了委员会的活动。他汇报了前一天委员会与高级专员的一次意见交换,在交换意见时,谈到了特别程序在人权理事会和普遍定期审议方面的作用。

关于在1999年特别程序年会上通过的《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手册》,协调委员会已经对它进行了初步修订和更新,以便反映特别程序不断发展的实践。希望这本手册能成为一份定期更新的活的文件。编写这部《手册》的目的是为了向任务负责人提供一部工作指南。已决定经过在本次年会上初步讨论之后,任务负责人将本着透明精神,在四个月的时间内,向各国政府、民间社会组织、条约机构的专家以及其他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然后,委员会将仔细研究不同的意见,对手册作出相应的修改。委员会还将就意见中的主要建议发布一个解释性的备忘录,以及对于这些建议的反应。新的修改草案将会在第十四次年会召开前的一个月进行散发,而第十四次年会将批准这份草案。出于透明的原因,新的手册将予以公布。有些与会者强调,手册的散发还将达到教育的目的,将提高人们对于特别程序的作用的认识。

大多数与会者表示支持协调委员会发挥一种更加强有力和富于前瞻性的作用,这样将促进特别程序与人权理事会之间的相互交流,有助于任务负责人之间的协同。这样还可以确保各任务负责人以同一个声音说话,这一点在讨论可能影响特别程序的作用的重大改革时尤其重要。有些与会者强调,虽然有一个协调机制是好事情,但是也不应该导致千篇一律。

对于下面几点达成了普遍一致的意见:前一届协调委员会即将的离任主席或另一名委员应当成为本届协调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在选举委员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域代表性和性别平衡;应当有一个轮换制度;委员会的任期应当是一年;如果出现空缺,应当通过与全体任务负责人进行电子磋商的方法予以填补;委员会在适当时将会寻求其他任务负责人的意见和协助;委员会不应当替代任务负责人与其他机构之间进行双边磋商;委员会应当尊重任务负责人的独立性;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邮件传阅沟通最新活动进展。

与会者就协调委员会所行使的职责提出了几项建议,其中包括:协调委员会应参加有关任务审议的磋商;把任务负责人所关注的问题,包括与特别程序合作的问题,引入与人权理事会的讨论;在改革方面,为特别程序争取更多的资源;找出提高人们对于特别程序及其工作的认识的创新方式;以富于前瞻性的方式采取行动,以确保任务的“合理化”不会削弱这个制度效力。

负责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和咨询服务方案的特别报告员/代表、独立专家和工作组主席第十四次会议的报告》(A/HRC/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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